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3、(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4、(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5、(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五)保险赔款;
7、(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8、(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9、(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2、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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