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辖市: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地级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据此推理,“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地级市。
2、省会:或称省治、制所、省汇、清朝称为省城,为省的行政中心即政府驻地。中国的省会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即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式文件中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中心并不称作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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