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办理长期身份证的期限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办理临时身份证一般期限为三天内;加急身份证办理时间为一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在公民提交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新的居民身份证发放给公民,长期身份证办理期限为两个月,最快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运输路途相对困难的情况,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公民申请领取、更换、补领身份证期间,公民有特殊情况急需用公民身份证的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理期限为内,但目前一般当天即可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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