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废的普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2、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4、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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