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三级干部为高级干部(师级),公务员改革前,干部行政级别。
2、具体如下: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部级副职。
3、省级副职:四至五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司级副职。
4、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
5、调研员:七至十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科级正职。
6、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
7、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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