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院院长是副国级级别,两院院长由人大全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命,享受平级副职待遇。如果领导人排序,同级副职中排在最后,一般以检法顺序排列。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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