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
2、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3、自留地、自留山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4、自留地和自留山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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