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道(以下简称县道)和乡道(以下简称乡道)。
3、本条例对专用道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道路。
4、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5、第四条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6、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道,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建设、养护和管理。
8、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9、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修建、养护和管理。
10、专用道路由专门单位修建、养护和管理。
11、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 版权声明
本信息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