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于,它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
2、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3、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4、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5、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6、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7、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8、协助政法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9、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10、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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