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能即权利有: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
2、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
3、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4、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5、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
6、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7、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8、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
9、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10、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11、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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