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4、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5、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合同中的约定。
6、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8、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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