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色变味不准食用:采购食品原料应做到进货索证查验义务,来历不明、变色变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准食用。
2、半生不熟不准食用:需熟制加工食品应做到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氏度,半生不熟的食品,不准食用。
3、冷食刺身不准食用:严禁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如凉拌菜、冷面、生食海产品等食品,不准食用。
4、超过时限不准食用:食品烧熟后储存应尽量采取热保温,保证食品中心温度氏度以上,常温储存超过时的食品,不准食用。
5、剩菜剩饭不准食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生产加工量,隔餐、隔夜饭菜,不准食用。
6、高危食品不准食用: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食品,如扁豆类、四季豆、发芽土豆、青皮红肉鱼类和动物内脏等,不准食用。
7、高危操作不准食用:严禁从业人员带病上岗、熟制菜肴改刀销售、隔夜预制半成品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操作,相关食品,不准食用。
8、明令禁止不准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食用。
© 版权声明
本信息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