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如下:
2、第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八名者;
3、第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4、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获得前六名者;
5、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6、第三,一级运动员: 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前六名者。
7、第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8、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9、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比寨中获得前八名者。
10、第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1、在地、市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12、在县或区级比赛中获得第一名者。
13、注: 上述比赛须有同级别八人以上参加,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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