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4、有固定的住所。
5、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6、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7、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8、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
9、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
10、获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的经纪组织,申请登记注册为独立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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