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进入道路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违法记录后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查,并作为违法证据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3、到市、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大厅,触摸查询终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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