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statutelaw)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staredecisis)原则。
2、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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