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纳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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