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监管局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协调并配合中央驻省、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政策;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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