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
2、人数不得少于农民或农民以及与该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非政府单位;
3、具备合法的组织营业章程和机制架构;
4、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
5、确定成员的出资份额、出资方式,且确保合法。
6、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成立农村合作社:
7、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召开设立大会,审议并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并通过其他重要的事项。召开设立大会时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章程要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
8、授权一人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符合规定的即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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