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高级法院院长是副省级行政级别。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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