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2、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3、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即,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4、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5、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6、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
7、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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