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概念不同:前者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地取得本不应得到的利益,同时有另一方的利益因此而遭受到损失,则取得的利益对于获益人而言是不当得利;后者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对其相关财产或事项等进行管理的行为。
2、《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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