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货单属于原始凭证。
2、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据以向现场码头、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的凭证。
3、提货单的性质与提单完全不同,它是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指令仓库或装卸公司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而已,不具备流通或其他作用。
4、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的合法、真实、准确与否决定整个会计核算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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