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元(含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3、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
3、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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