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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