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勤人员,《暂行规定》将非在编雇用人员定义为,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2、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人员,辅助岗位非在编人员和工勤岗位非在编人员。
3、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及现有编制使用情况核定下达,指标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工作需要可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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