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度自治指香港、澳门拥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在国家行政区域设置中都属于省级。
2、另外在《反分裂国家》中第五条指出: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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