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2、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
3、业绩预告:
4、每年至来年之间,上市公司若复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要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
5、条件一:预计全年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以上)。
6、条件二: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月内,经上市公司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全年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以上)。
7、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预告,说明该公司全年业绩很可能同比增幅或降幅不会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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