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4、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内发给营业执照。
© 版权声明
本信息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