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府,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通判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
2、通判作为州府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度理政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知施行。”名义上,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道,但各项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
3、此外,通判还被赋版予直接,向皇帝奏报州府内,州府、县两级,一切官员情况的权力。“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兼有监察性质,号称“监州”。
4、北宋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总而言之设通判,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巩固政权,也间接地提高了“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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