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2、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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