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及其最近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3、借壳时配套融资对象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取得的股票锁定期为月,其他投资者为月,且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数量不能超过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之日起后将其名下或关联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不再视为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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