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证人可以享受下列权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2、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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